《民法典》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本条规定沿用了《婚姻法》第19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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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6:50
法官告诉你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婚外情 案例?婚外情 法官称,在北京市一中院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22件,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暴的案件占96%以上。绝大多数涉案女性只有口头陈述,即使有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暴所致。 法官表示,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 法律后果:家庭暴力行为认定后,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个是解除婚姻关系,此外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有形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由法院*后确定。 举证不能只有保证书 孙女士和秦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妇二人关系转淡,秦先生时常夜不归宿,孙女士怀疑丈夫在外面有了人。2012年底,孙女士在舅舅和表弟的陪同下,将丈夫和一名女子堵在了屋里,随后秦先生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并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直到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随后孙女士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中,丈夫秦先生改口称那份保证书是在妻子及其家人的胁迫下所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终,法院采信了秦先生的辩解。 孙女士不甘被丈夫糊弄过去,于是一边上诉,一边继续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二审期间,孙女士提交了多份凌晨时分丈夫和“第三者”返回出租屋,以及早上二人一起离开出租屋的视频资料。此外,法院还查明,仅2013年2月,秦先生多次同“第三者”乘飞机到外地旅游。 *终,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在判决中对其提出严厉批评,并判决其赔偿孙女士20万元。 ■法官提醒 短信聊天一般不采信 法官告诉记者,在市一中院审理的这些涉及婚外情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录音录像,或者取得陈述较为完整的悔过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这些证据都具有较强证明力。 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行为,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2.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照顾。 案例?家暴 短信录音助女方胜诉 小李和小张二人自由恋爱,1997年1月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夫妇二人经常因家庭事务争吵。2012年,妻子小李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李诉称,自从女儿出生后,丈夫因重男轻女,经常对自己恶语相加,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为此,除了要求离婚,小李还向丈夫主张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证明丈夫的家暴行为,小李提交了丈夫的短信、录音和保证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小李提交的男方存在家暴的证据,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小张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慰问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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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4 09:53
离婚协议书范本
2012-03-21
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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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4 20:14
临沂离婚律师临沂张修强律师精通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等法律法规,多年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在临沂地区办理过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以法律实务与法律理论互相结合,以做学问的精神来分析和研究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诉讼,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遗嘱,房产分割,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协议咨询,协议离婚咨询,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离婚房产纠纷,等。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纠纷顾问服务,是你找临沂离婚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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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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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5 17:32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
1、离婚时,如果有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变卖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离婚时,如果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5、夫妻共有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协议由另一方取得房屋的,办理产权变更时,应由双方携带离婚证、产权证、身份证,同时到房产交易*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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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 18:42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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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8 11:35
离婚协议书
男方: ,生于××年×月×日,汉族,工作单位,住××市×××路×××号×××室;
女方: ,生于××年×月×日,汉族,工作单位,住: 。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女)xx。现因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男方xx与女方xx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x×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 女方有探视的的权利,探视的时间为: ,如临时想探视儿子(女儿),须经得男方同意。
三、婚前财产归各自个人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四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完毕时支付两万元,剩余的两万元在离婚后一年内支付,女方放弃其他的一切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上述协议事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隐瞒和欺诈。述协议事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没有任何隐瞒、欺诈。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效的时间: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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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6 19:16
临沂张修强律师,临沂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证号:151506110726.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在从事律师行业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代理了多起在临沂地区具有影响性的案件,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律师服务。张修强律师在个人法律服务上擅长劳动法律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事务(包括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在民事纠纷方面,擅长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及婚姻继承纠纷等;在刑事辩护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各个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对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上擅长识别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被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临沂罗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公路局养护*、山东金平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聘请为长期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法律难题,张律师愿为其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8538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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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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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强律师执业特长: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地产、金融追债、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
舒心惬意的日子里,我是您的朋友;
烦心讼事的纠纷中,我是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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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广场世纪城bb座11楼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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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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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产归谁
周女士问:我所住的房子是在婚前由男方出首付购买的,房产证上是我爱人的名字,婚后由我们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房产该归谁?
答: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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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21:30
离婚后孩子的高额医药费如何处理 王女士与其丈夫张某判决离婚,离婚时孩子张小某2岁,孩子判决由王女士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张小某近日因患重病住院,花费了1.7万元的医疗费。王女士生活条件不好,无力承担1.7万元医疗费,故以张小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承担1.7万元医疗费中的一半。张某以已经给付抚养费为由,不同意张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对张某的辩解理由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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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21:29
离婚时,男方隐匿一处房产,离婚一年后,被女方发现,因女方要求再次分割,诉至法院。2月1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的*之二,计款20万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2010年9月,黄某发现,刘某还于2008年9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是刘某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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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21:28
未办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01年9月结婚。2006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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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21:26
临沂离婚的条件临沂离婚律师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 其中,感情确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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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20:34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或习俗,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这类资助或大或小,资助可能用于置办婚宴,或者购置房屋等不同用途。尤其是在目前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国民个人可支配财富越来越多,尤其是*批独生子女渐入婚嫁年龄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有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给买一套房,也有的在子女结婚前后父母出首付款让子女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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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6 21:39
起诉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如果请求损害赔偿,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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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20:46
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孩子由谁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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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20:44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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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20:42
张修强律师,从事专业离婚律师工作多年来年,现为中临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外离婚、涉婚公司股权、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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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2 20:40